“沃法之森”| 解除这类合同或遭索赔30万违约金?追梦需谨慎!
基本案情
2023年,王某等四名学生与某文化创意工作室签《独家经纪合约》,合作期限为6个月。期间,工作室全权代理其商业及非商业活动。仅两周后,王某等人以直播风格不符及家长反对为由提出解约并退还签约款。但工作室认为,自己已投入大量资源,王某等人的解约行为构成违约,遂将王某等人诉至四川自贸区法院,并索赔违约金30万元。
审判结果
经审理,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签订《独家经纪合约》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而被告王某等人在签约后因自身原因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另查明,案涉合同签订后,因合同履行时间较短,原告工作室并未投入高额成本,其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明显过高,有违公平原则。其次,工作室亦未举证证明其针对《独家经纪合约》约定的违约金已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综合考量下,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最终酌情在30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结语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直播行业以其独特的魅力和潜在的盈利空间,成为了部分学生群体的理想职业。但这一新兴产业在展现高利润率与高效投产比的同时,也伴随着行业规范不健全、制度框架尚显粗糙的问题。
对于学生群体而言,在寻求就业机会时应保持冷静与理性,避免盲目追求短暂的名利而牺牲个人发展的可持续性。在涉足该领域前,应对合作公司的业务范畴、经营状况、薪酬体系、培训支持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详尽了解,特别是要细致审查涉及奖惩、薪资调整及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建议在协商过程中,积极留存书面证据,为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有力支撑。
对于企业而言,在构建与员工尤其是学生群体的合作关系时,应秉持诚信与公平原则,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给予充分提示与说明,确保信息的透明与对等。此外,企业应充分考虑学生群体的实际情况与履约能力,在合同设计中融入灵活性与人文关怀,共同促进双方合作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