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速览|浅析票据纠纷中追索权的法律风险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依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此即被追索人行使票据再追索的法律基础.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票据到期拒付问题频发,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票据纠纷案件,笔者总结关于票据追索权在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风险有如下几类:
一:被追索人未能持有最终案涉票据问题
在实践中最后持票人在提示付款被拒付后往往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线下联系前手说明票据拒付的情形,有些前手考虑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会对对应的票据金额进行清偿,最后持票人获得清偿后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但是实践中确有部分票据因各种原因未能转让到被追索人手中,导致被追索人在行使再追索权时手中未持有票据导致败诉风险。
二:最后持票人未依据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线上追索
在实践中最后持票人因某些方面原因未依据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线上追索,其通过线下层层追索到被追索人后,被追索人依约进行清偿后进行再追索时往往被告方会以持票人未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线上追索进行抗辩,现实是某些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只认可线上追索的效力.最后持票人因票据到期拒付后往往会层层追索到被追索人处,有些往往通过线下给付并达成和解协议,然后由获得清偿的后手向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线下清偿仍存争议,主要体现在线下给付的方式及金额不确定性问题.
三:票据利息能否获得支持
在票据追索权纠纷的相关案件中,被告方往往会依据票据法第六十六条关规定认为票据被拒付后相关票据权利人没有将拒付事由书面告知前手,导致相应的损失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包括利息),但是这种抗辩实践中一般没有予以支持。